维修费该不该让租房人出 一切以租赁合同为准 
来自大连的王小姐近日反映,2003年8月她与男友在沈阳市于洪区某处租了一间两室一厅的房子,当时王小姐与房主签的租房协议中约定预留押金300元。今年5月,王小姐退租,但因为一些琐事,当时还差煤电费和押金没有结清。退租几日后,王小姐找到房主要押金,房主以王小姐没结清煤电费为由,要求用押金中的150元来抵煤电费,对此,王小姐并不反对。但接下来,房主又称在王小姐离开这些天,由于下水道被头发等物堵塞,他找人来维修,大概花费150元,而押金正好余150元,二者相抵,因此双方已两不相欠了。当王小姐要求房主出示相关票据时,房主却拿不出任何维修证明票据。此后,王小姐几次找房主商谈此事,不是约好见面不见人影,就是电话一打过去就被挂断。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蓝城律师事务所的尚律师。尚律师说,如果租赁双方没有约定房屋的维修义务,则维修费用应该由房主承担,而且房主无法证明是由于王小姐蓄意破坏造成的损失,因此王小姐没有义务承担上述下水道维修费用,如果房主拒绝返还押金,尚律师建议王小姐可向法院起诉。  全房新闻,更多看点在首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