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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驰不动产第二套住房贷款解析 顺驰不动产第二套住房贷款解析 1、央行、银监会就“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达成共识: 一、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住房的参考项; 二、已结清借款的购房者仍可算作第一套住房贷款者; 三、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需算作第二套住房。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7-12-11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补充通知解析: 1、 补充说明里统一标准认定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成年子女未成家购房按个人第一套标准享受低首付和低利率。 2、 公积金贷款依然是避风港,不受影响。 3、 增加修正项照顾住房面积小的居民,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这是对原有政策做了宽松的要求,符合普通老百姓的愿望。这条将刺激部分因住房面积小而改善住房的客户群体。 4、 进一步抑制投资客户利用贷款投资房产的需求,增加投资房产的成本。 5、 对初次置业的刚性需求和换房需求来讲,不在本次政策的调控范围之内。 6、 顺驰不动产成交客户统计,受贷款政策调整的影响,现金购房客户持续升高,现金购房客户11月比十月份增长6.6%,商业贷款客户下滑4%,公积金购房客户比例变化不大。
顺驰不动产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温晓卿认为,该补充通知的出台对房地产三级市场影响有限,二手房市场的主力需求群体是自住,投资客相对新房来讲比例较少,而且补充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对部分因住房面积小而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居民需求,必将促进这部分需求的释放。整体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重点在平抑投资需求,对目前二手房市场以自住为主的刚性需求局面影响有限,短期内市场会出现观望的氛围,但后期整体市场态势不会出现根本性转变,预计市场将持续保持目前平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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